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義烏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性項目投資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經營性項目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義烏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經營性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和金融投資項目等。
第三條 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對子公司經營性投資項目進行核準管理,審核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發展戰略規劃。
第四條 公司、子公司經營性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
(三)符合公司、子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調整、改革方向,有利于提高公司、子公司核心競爭能力;
(四)符合公司、子公司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公司、子公司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六)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項目預期可取得合理的投資收益;
(七)由新投資形成的權屬企業層級,連同企業本級,原則上總數不超過三級。
第二章 經營性項目投資管理
第五條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由融資拓展部作為公司經營性項目投資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司、子公司的經營性投資行為應本著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則來開展工作,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經營性投資項目預期投資收益率不低于國內行業同期平均水平,且大于零。
第七條 公司、子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定量管理指標。投資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企業現金債務總額比率的控制指標;
(二)企業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
(三)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
(四)企業各類投資項目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
第八條 經營性投資活動屬于“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范疇,所有經營性投資項目均需上報集團“三重一大”進行集體決策。
第三章 投資決策程序
第九條 公司經營性項目決策程序:
公司項目實施單位會同投資管理部門(融資拓展部)做好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論證工作,在征求法律、財務等職能部門意見后,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投資方案(可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報集團“三重一大”會議進行集體決策。投資項目經集團“三重一大”內部決策通過后,投資管理部門按照《義烏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報國資委進行核準、備案。
第十條 子公司經營性項目決策程序:
子公司負責本公司經營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論證工作,完成內部決策程序后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門(融資拓展部)進行預審核,主要報送如下材料:
(一)投資項目請示;
(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表》;
(三)子公司內部決議文件及內部決議相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
(四)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及子公司財務報表;
(五)投資項目政府部門批復文件、已經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等契約文件;
(六)合作、合資方或投資目標單位(企業)情況介紹、工商登記材料及資信情況;
(七)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項目材料經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門(融資拓展部)審核通過后,由子公司提交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會議審議。項目經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會議決策通過后,融資拓展部按照《義烏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市國資委進行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