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全面推進網上信訪、精準信訪、陽光信訪、法治信訪“四個信訪”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良好信訪生態,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浙江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金華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訪訴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單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各級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強化社會風險評估、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信息分析研判,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建立信訪工作責任書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與各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信訪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查究措施。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 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其中,市級領導干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點接訪,鎮(街道)及機關部門每天安排班子成員開門接訪,帶頭協調解決信訪積案和各類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領導接待的信訪問題,除當場答復處理外,實行包(督)案制、限期辦結制和跟蹤督辦制。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不定期統籌研究討論信訪重要問題。
第五條 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將信訪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根據上級要求推進市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拓展延伸建設。對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和法定途徑分類處理。高度重視初信初訪,暢通訴求渠道,根據信訪事項處理工作規則,辦理程序和實體化解并重,做到分流精準、責任明晰,處理到位,反饋及時,使群眾的問題第一時間得到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單位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應該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并向市信訪局通報情況,重要信訪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信訪局。
第六條 黨政機關要定期梳理信訪積案,逐案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認真解決好群眾重復信訪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做好幫扶工作和教育疏導,最大限度地減少越級訪和重復訪。
第七條 黨政機關在預防和處理本轄區、本系統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層層明確責任歸屬,積極會同有關責任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條 市信訪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督辦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及時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條 信訪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計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重要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的聯合督查。各級黨政機關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和責任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并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一條 將信訪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目標管理,堅持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組織人事等部門在干部考察、評優評先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考察推選對象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市信訪局負責對各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考核前四名的鎮(街道),授予信訪工作單項獎。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對越級訪、非正常上訪、集體訪較多或發生極端惡性事件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認真執行信訪法律法規規章,有法不依、不作為亂作為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或者領導干部未按規定接待群眾來訪的;
(四)未按規定登記、受理、辦理、回訪、核實、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者編報虛假材料,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紀律,擅自公開、泄露舉報控告人姓名、舉報控告內容或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檔案、材料,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利益的;
(七)因隱患排查和信息預警工作不到位,或者獲知信訪信息后瞞報、謊報、漏報、錯報、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或者因信訪工作不力引發群體性事件、個人極端行為、負面輿情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十)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責令書面檢查和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責令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作出書面檢查。必要時,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相關情況,或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負責人約談單位負責人,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對通報、約談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市委市政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六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市委市政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按照問責、選拔任用、紀律處分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信訪工作部門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
對發現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的,信訪局應當按照職責認真調查、核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及時把處理結果反饋信訪局。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信訪工作部門對發現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義烏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